数据治理办法有哪些?怎么实施?

2022-12-07 14:14:10
光点科技
数据治理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下,我国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重大战略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秩序。



国家网信办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局局长王侠在“网信中国”官方微信号发布文章介绍了有关修订情况和新规的主要内容,并表示:“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本文整理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大数据法”)、《数据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大数据法”)、2020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21号)和2021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供参考学习。


1.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大数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主权豁免、保护个人信息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共七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数据开发利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以及立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数据采集与处理”部分包含: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数据的定义及采集与处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至为第十条,规定了大数据采集和处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大数据分析的具体范围以及利用大数据分析创新发展经济活动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保护措施”部分包括:一是明确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二是规范大数据交易和跨境传输。



2.2022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条例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以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为原则,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点:各地各部门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及时公布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情况;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做好政府公报工作,建立常态化出版机制。 要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标准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标准事项梳理和公开工作机制建设;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国家统计局数据库内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 要点: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3.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的通知》

活动主要内容:围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针对不同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活动期间,商务部等13个部门将通过专题讲座、主题论坛、经贸洽谈会等形式,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邀请外国投资者围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重点区域布局和产业政策进行深入交流,促进中外企业在华投资合作。 其中明确指出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调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重点区域和领域内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国投资者在华经营情况的调研;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对外资企业发展壮大问题的调研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央网信办等13个部门也会积极协调相关中央直属机构开展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4.2022年2月28日,发展改革委等10部印发《关于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的通知》

2022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的通知》,以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政策,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数字经济相关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部署开展促进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企业加大在华投资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统筹谋划数字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外资促进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本区域、本领域有针对性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要按照“谁举办、谁组织”“谁审批、谁主管”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各地区对利用外资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及所属关联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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