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数据治理的理解和认识

2023-01-18 10:21:46
光点科技
数据治理

本文节选自张翔老师在《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治理》一书中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数据治理概念与范围的梳理,从大数据发展与监管实践出发,从“治理”的角度阐述了相关重要问题,如治理是什么?为什么要重视数据治理?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无论是大数据监管还是大数据执法,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大数据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政府机构在大数据处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随着数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部门将会逐步从管理转向服务,从信息资源库。 如何让大数据成为公共服务?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数据治理的概念

数据治理是指在组织内部,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规范数据行为,以实现有效的数据治理的过程。 “治理”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特(Joseph Hart)在其著作《企业的新政府》中首次提出,指政府与企业在各自的治理过程中,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 “数据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念,最初由美国知名学者塞缪尔(John Samuel)提出,是指一个组织为了使自己能够适应其未来发展需求而对自己进行改造的过程。 “数据治理”这一概念在国际上有多种理解,最早由美国学者布莱克(Louis Brackie)在其著作《治理:全球视角下现代政府》中提出。 [1]布莱克在该书中指出:“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制定政策或法规等方式实现对公共信息资源及数据的有效管理。


二、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在数据治理中,数据治理的目标是保证大数据的安全,而保护隐私的关键在于保护数据所承载的价值。 这是因为:隐私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在于能够使个人从他人处获得收益,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所必须具有的最基本特征之一。 但是,当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或滥用时,个人权利就可能受到侵害; 与此同时,通过大数据进行“信息控制”也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对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从公共或私人途径取得、处理和传输下列事项的权利:(一)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二)财产、房屋和其他任何财产权;(三)言论、通信、思想或者出版自由;(四)追求自己的幸福;(五)免遭他人的暴行和迫害。” 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公共或私人组织如有权收集与行使他人数据,必须获得正当理由。”


三、大数据发展与监管实践

在大数据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通过大数据与传统数据相结合,实现跨领域、跨部门的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利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当重视对隐私保护和大数据发展两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明确两者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辅相成。 一方面,数据监管是指通过对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对传统行业开展管理方式的改革。 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与传统产业之间交叉融合的不断深入以及大数据行业发展的不断成熟,在当前大数据产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政府监管模式亟待变革、社会公众需要了解数据使用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不断加强等情况下应该积极推进大数据与传统监管体系相结合。 首先在“大数据+”业务中进行广泛应用;其次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对企业内部员工行为结果进行管理;最后在社会层面上,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组织等社会力量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当然这也离不开政府对大数据产业发展以及监管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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